(2013年1月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四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特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 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拖堂超过3分钟以上。
2.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3.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教导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随意改变上课地点。
4. 上课时间剥夺学生上应上课程的权利。
5. 眼保健操未能到位,或是在眼保健操时间组织学生做其它事情,不做眼保健操。
6. 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有批改错误,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7. 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发生小事故。
8. 到专用教室上课,不把学生带进专用教室或不送回班级。未能在预备铃响前将学生带进专用教室,正式铃响未能开展教学活动。
9.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10.监考迟到1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1.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瞌睡、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12.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10%。
13.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14.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15.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6.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17.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18.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19.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20.课堂上无突发事件,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21.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22.考试过程中,任课教师或监考教师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23.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4.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或故意压低其他班级学生考试分数。
25.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26.因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水平测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
27.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28.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29.教师酒后上课。
30.上课时间,教师不在教室内。
31.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32.监考教师缺席。
33.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34.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学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四、特大教学工作事故
35.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36.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影响学校声誉的。
37.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38.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教材或教辅材料。
39.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附:处理意见
根据情节轻重,拟对四个级别的教学事故作如下处理:
u 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款50元。
u 较大教学事故:每次扣款100元。
u 重大教学事故:每次扣款200元。
u 特大教学事故:一票否决,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奖及本学期学期奖。
嘉定区金鹤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
事故责任人 | 所在部门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经过 | 事故登记人: | |||
事故性质 | A. 一般教学事故 B. 较大教学事故 C. 严重教学事故 | |||
事故认定时间 | 事故认定人签名 | |||
事故处理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事故责任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
1. 本表一式两份,教导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2.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通知当事人。
3. 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天内,向教导处提出书面申诉(填写《嘉定区金鹤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在规定时间内,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嘉定区金鹤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
申诉人填写 | 申诉人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初次认定性质 | A. 一般教学事故 B. 较大教学事故 C. 严重教学事故 | |||
初次处理意见 | ||||
申诉理由 |
申诉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学校仲裁组填写 | 调查结果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再次处理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学校最终 行政处理决定 |
校长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诉人签收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注:
1. 本表一式二份,教导部门存档一份、事故申诉人一份。
2. 学校教学事故仲裁组的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组作出行政处理。
3. 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通知当事人。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4769号